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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納稅義務人被除戶後,課稅年度未居住滿183天應以非居住者身分就源扣繳應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於課稅年度被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除戶,致課稅年度無戶籍且未於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如在台仍有股利、利息、租金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應主動通知扣繳義務人以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應納所得稅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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