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現今消費付款方式多元,除以現金付款外,尚可以匯款或刷卡方式支付價金。近來該局即發現部分營業人僅申報刷卡收入,另要求客戶將貨款匯至負責人或其親戚好友等個人帳戶、或將收取之現金款項存入該等帳戶之方式規避稅負。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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