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阿里巴巴集團質疑台灣歐付寶電子支付公司的「All付寶」商標,近似該集團「支付宝」註冊商標,向經濟部訴願成功,歐付寶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智財法院仍指兩公司商標、服務類似,且先註冊的「支付宝」已是國際著名商標,後註冊的「All付寶」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今判決歐付寶敗訴。
阿里巴巴集團早在2009年就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支付宝」商標,歐付寶公司則在2012年7月獲准註冊「All付寶」商標。事後阿里巴巴認為兩商標近似,向智財局申請評定不成立,轉向經濟部訴願成功,經濟部認為有理由,撤銷原處分,要求智財局重作處分,使得歐付寶「All付寶」商標面臨撤銷危機。歐付寶不服訴願結果,向智財法院提行政訴訟,強調該公司已是國內著名第三方支付業者,並且該商標的「All」 是公司名稱「歐」的英文諧音,「ALL PAY」及「付寶」都是付款,也有付款的珍貴工具涵意,而「付寶」近年更被大眾所常用,中國也常用做商標,識別性不高,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要求智財法院撤銷經濟部的訴願決定。但智財法院認為,兩商標都有「付寶」或「付宝」兩字,「宝」還是「寶」的簡寫,另英文則是「ALL PAY」或「Alipay」,也僅有一字之差,外觀極為相近,認為兩商標近似度頗高。
此外,兩商標指定商品服務大都一致,而《商業周刊》也曾報導指出「支付宝」2011年總交易金額高達新台幣4兆3千億元,為全球第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每年至少有365萬件貨物流向全台灣大街小巷。加上台灣頗多網路商店在中國淘寶網、新浪網銷售產品,都使用「支付宝」服務和中國消費者交易,阿里巴巴所屬的「台灣淘1站」也讓台灣消費者使用「支付宝」在中國淘寶網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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