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企業透過利潤移轉方式,將資金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去年初審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但為避免制度實施後,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外國公司 (CFC) 避稅,立法院財委會今 (10) 日審查「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將個人也納入,並通過初審,未來將和企業 CFC 同步上路,上路後對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且資產多配置在海外的台商影響最大。
根據行政院版提案指出,這項修法讓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維京群島、薩摩亞、香港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份的 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同樣須被視為 CFC。構成 CFC 的公司股東,若本人、配偶及二等親加計持有資本額或股份達 10%時,該個人股東就應適用個人 CFC 課稅規定。個人 CFC 制度中,有關 CFC 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及消除重複課稅等規定,比照營利事業 CFC 制度規範。此外,CFC 個人股東需依持有情形,按比例認列 CFC 公司當年年度盈餘,併入個人海外所得,於隔年 5 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又稱最低稅負)時報繳。
財政部表示,個人 CFC 制度與營利事業 CFC 制度將同步實施,到時候會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的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狀況,在完成相關子法規規劃及落實宣導後實施,因此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俾使納稅義務人可充分瞭解新制規定,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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