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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非要保人本人,保單價值應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為被保險人時,始可適用。如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其本人,因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當要保人死亡時,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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