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徐州地稅局在對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稅收輔導中,發現股東在分配紅利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繳納存在疑點。稅務機關及時鎖定線索,充分利用“互聯網+大資料”取證,追根溯源,層層推進,通過案頭審核、稅務約談和調查取證等,最終查清案情,否定持股人潘某香港居民身份,追繳潘某個人所得稅428.58萬元。
疑點:關聯交易涉嫌避稅
2016年3月10日,江蘇HC鋁廠有限公司財務經理李某來到徐州地稅局,諮詢擬向港籍投資人分配紅利時對外支付開具證明及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李某稱,2015年公司未分配利潤3172.65萬元,目前有分配意向,擬分配3000萬元,港籍個人股東潘某依持股比例應分得2142.9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紅利所得應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提出應給潘某開具免稅證明。該局立即將該資訊列入專項稅收風險應對,並通過稅收徵管系統,全面瞭解該企業相關資訊。經查詢發現,江蘇HC鋁廠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4月6日,原註冊資金500萬美元,登記類型為中外合資企業。
股權結構為廣東HC鋁廠有限公司200萬美元,澳大利亞HC鋁廠300萬美元,無港籍投資個人資訊。於是李某解釋說,潘某是公司董事長,2014年底,澳大利亞HC鋁廠將持有股份轉到潘某名下,同時增資200萬美元。這樣,江蘇HC鋁廠有限公司的股東就變為潘某和廣東HC鋁廠有限公司(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廣東HC鋁廠有限公司佔有股份28.57%,潘某佔有股份71.43%。該公司在工商部門作了股權變更登記,因故未在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稅務機關告知該公司,應先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2016年3月18日,該公司完成稅務登記變更。稅務人員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確認,注意到政策差異帶來稅收結果的巨大差異:境內外資企業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澳大利亞HC鋁廠)分配股息需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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