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下發了《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以下為相關內容。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75%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政策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 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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