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通過公司法,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允許公司資本在一定比例內,得以信用、勞務出資。
閉鎖性公司雖打破過去現金、資產之出資模式,使得創業者得以信用或勞務作為出資設立公司,以減輕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惟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股票,需特別注意以免被課重稅。
勞務或信用出資雖享有方便性,但因此取得的股票要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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