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由基隆市政府安置護理之家,市府向他兒子索討安置費用差額;黃的兒子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為,黃跑船捕魚收入不拿回家,害妻子懷孕九月時被房東趕出門,小孩直到十一歲到醫院探病才知道「父親」,判他兒子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黃領重度肢體殘障證明,二○一一年被基市府安置在私立護理之家,每月安置費一萬六八○○元,市府補助一萬四二八○元,差額為二五二○元。去年六月,市府通知黃的兒子償還六年差額,他兒子不服,主張成長過程對父親陌生,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黃的兒子說,從小爸爸對他不聞不問,沒有探視或支付任何扶養費,父子間沒有任何聯繫。法官認為,兒子自出生到成年黃未盡扶養責任,都由妻子獨自扶養,判他兒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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