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若借此作為規避租稅之方法,一經查獲,除補稅外,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移罰。
該局說明,近來於查核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時,發現甲君於101年10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旋即於短時間內,將該土地出售予第三人,經深入調查,發現該土地於贈與子女前已覓妥買主,談好價款,透過迂迴之安排,假借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使子女獲得出售土地價款,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就子女實際獲得之出售土地之價款,予以補稅並處罰。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