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7/25日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該業之事業單位得於經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依4週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勞動部表示,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性質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具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該部於今日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民國85年12月27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4週彈性工時」規定時,於該條第2項即明定,除農、林、漁、牧業外,該條文修正施行前早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不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換句話說,《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增訂時,已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特性,認為應該給予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之空間。勞動部本次之公告,係依循當時之立法意旨,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