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多烈治文山市的華裔女子鄭某幫助姐姐在萬錦購買了一個新房,並代為申請新房退稅(New Housing Rebate)。但退稅到手後,鄭某的姐姐因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將房產出售,稅局發現後要求追回新房退稅2.4萬。加拿大稅務法庭7月13日判決鄭某的退稅申請合理,要求稅局重新審議她的申請。
法庭文件顯示,鄭某的姐姐、姐夫住在溫哥華,但他們的女兒準備在2012年的秋季入讀多倫多大學,為此委託鄭某在多倫多地區購買一處物業給女兒上學使用。此後鄭某的姐姐、姐夫離婚,但為女兒購房計劃沒有改變。
2011年,鄭某在地產經紀的幫助下,在萬錦市以50.99萬元購買了一所房屋的樓花,交房日期是在2012年10月。因為夫妻離婚,買房之事由鄭某的姐夫承擔。
與地產開發商簽署購房協議時,碰巧鄭某姐夫身在中國,於是便委託鄭某代為簽了協議,付了4萬元的訂金。之後鄭某姐夫返回加拿大,立即提供了相關證件,把自己的名字添加進購房協議。但因開發商政策所限,鄭某的名字不能在購房文件上取消,便留在了購房文件中。之後鄭某的姐夫申請了房貸,完成購房程序,鄭某沒有牽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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