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中國居民企業開始拓展境外業務,在境外租用不動産的情況日益增加。對外支付境外不動産租金是否需要扣繳增值稅和所得稅,成爲不少中國居民企業關注的問題。
對於增值稅,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産在境外的情形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故不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對於不動産租賃所得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有觀點認爲,應視境外企業所在國與中國是否簽訂稅收協定而定。如根據中國和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該項租賃所得爲不動産所得,不動産所在國有徵稅權,因此該項業務在中國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此種觀點有待商榷——對於中國境內企業對外支付的境外不動産租金,能否徵稅取決於該租金所得是否來源於中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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