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某市地稅局完結了一筆境外借款一次性還本付息代扣所得稅的稅務案件,納稅人自查補繳代扣預提所得稅和滯納金253.94萬元。
2017年8月,該市地稅局對轄區內A機械有限公司開展風險掃描,發現A企業2016年期末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餘額2492.5萬元。因金額較大,並且應該未實際發生,故2016年企業所得稅存在未調整風險。
稅務人員瞭解到預提費用為A企業計提的應付境外非居民B企業的利息費用。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分別為5年和10年,到期後一次性還本付息。A企業年末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應付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已稅前扣除。A企業可能存在未及時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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