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二月廿八日公布「關於促進兩岸文化經濟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這是何種法律位階?以前投資適用的三資企業法是否還適用?未來台胞在大陸執業與經營究以台商身分,還是第三地公司身分進入較為妥當?尤其,台灣醫師可在大陸正式掛牌執業嗎?退休的大學教授可在大陸任教嗎?而證券、期貨、基金等從業人員未來不必參加專業考試,只要參加大陸相關的基本法規測驗即可在大陸工作?均為各界關切之要點。
該「若干措施」事實上就是一九九四年訂定,二○一六年再經修改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下的補充新法令;過去依三資企業法設立的台商應可一併適用稅捐優惠及購置工業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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