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承翰(資深法律顧問)
我國民法針對離婚除法定列舉事由,如夫妻一方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外,並採取概括性條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得訴請離婚,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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