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雇其員工,只能基於法定事由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具有代表性的法定解除理由有員工不勝任和員工嚴重違紀。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無論基於何種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要承擔非常嚴格的舉證責任。在基於不勝任解雇的實際案例中,用人單位相對於員工而言更容易敗訴,原因是用人單位無法滿足前述法律規定中適用不勝任解雇的條件。員工不勝任的認定用人單位無法勝訴的一個常見原因是:用人單位未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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