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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以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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