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根據上海一中院的判決,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間,鮮言利用擔任多倫股份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採用偽造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分包商林某簽名、製作虛假的資金支付申請與審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名義,將子公司資金劃轉至該公司實際控制的林某個人帳戶、相關房產專案部帳戶,再通過上述帳戶劃轉至鮮言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個人帳戶內,轉出資金迴圈累計達1.2億餘元。而且這其中的2360萬元被鮮言用於理財、買賣股票等,至案發尚未歸還,且部分資金已被結轉至開發成本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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