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政府已發布有關適用於該轄區實體的經濟實質要求的修訂指南。主要修訂內容是,《經濟實質法》現在適用於在總註冊處註冊的所有實體。原始版本僅適用於在《2019年國際稅收合作(經濟物質)(修訂)條例草案》中定義為有相關活動的實體,且該實體並非國內公司、投資基金、或是此實體是開曼群島境外的稅務居民。
開曼群島註冊辦事處服務提供商現在要求許多開曼群島註冊實體填寫表格,說明它們是否有進行相關活動,如果是,那是否為相關實體。此表格截止日期暫定為2020年3月。投資基金業務不包括在此法律範圍內,任何實體直接或間接將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或經營也不包括在法律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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