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1. 反避稅規則徹底明確,境外離岸公司怎麼辦?
大陸新個稅法最大的影響之一就是第8條反避稅原則的引入,《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25條至第27條對新個人所得稅法下第八條第一款的「關聯方」,第八條第二款「受控外國企業」中「控制」和「實際稅負明顯偏低」,以及第八條第三款下「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進行了明確,總體上基本沿襲了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新個稅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會被納稅調整」。這裡面的「關聯方」,是指與個人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一)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扶養關係;
(二)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係;
(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這裡的「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新個稅法》第8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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