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定,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品質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那不簽訂勞動合同,會怎樣?
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承擔法律後果的風險,即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若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企業就會面臨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情況。
勞動合同,對於企業及員工來說都能起到約束雙方的作用,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說,不僅無法穩定一些核心的員工,還很難保護公司的一些商業機密,在勞動爭議中負主要責任;對於員工來說,也會對公司的穩定發展不放心,無法確定自己試用期,無法確定自己工資的發放,無法購買社保等一系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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