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內政部指出,新版租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及租賃雙方修繕責任等事項,都有明確的規範,民眾於租屋簽約時,應善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減少租賃糾紛。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的部份,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以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的修正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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