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RCEP是由東盟10國發起的,由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5個與東盟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共同參加的,旨在拓展和加深各成員國之間經貿聯繫的協定。
歷時8年「長跑」,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於11月15日終於正式簽署。
除序言外,RCEP正文部分包括20個章節,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電子商務、自然人臨時移動、政府採購、競爭、爭端解決等諸多方面。
RCEP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點:
第一,各成員國在RCEP中對WTO涵蓋的部門領域的條款作出了更新或超越,考慮到了諸如電子商務時代、中小企業潛力、區域價值鏈的深化、以及市場競爭的複雜性等新興的貿易現狀。
第二,RCEP從廣度和深度兩個層面拓展了此前許多「東盟『10+1』協定」中未涉及的領域,例如在市場准入方面,RCEP成員國承諾在所有實質性的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中逐步取消或減少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並且擴大了投資領域的範圍。
第三,RCEP彙集了發展水準各異的國家,通過為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提供額外的靈活性、加強各成員國之間的技術合作和能力建設,最大限度地確保經濟發展水準不同的經濟體、規模不同的企業,以及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都可以受益。
第四,RCEP支援各成員國參與全球和區域供應鏈的訴求,通過貿易和投資授權規則對市場准入承諾進行了補充,既有利於商業發展,又維護了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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