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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科技偵查法預告 GPS辦案合法化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犯罪手法不斷翻新,法務部為使司法警察運用科技設備、技術偵查犯罪有法律依據,已制定完成《科技偵查法》草案,本月8日起在法務部網站公告5天,未來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偵查犯罪使用的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的科技設備,都將有使用法源依據,避免再發生如海巡署士官長利用GPS查緝私菸遭判刑的案例。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討論是開放的,隨時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海巡署王姓士官長,2014年利用GPS查緝私菸,被裝設GPS的貨車司機控告王涉嫌妨害祕密罪,王最後被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確定。最高檢署察認為最高法院的認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王男依偵查實務蒐證,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並非「無故」,兩度提起非常上訴都被駁回。

《科技偵查法》草案共有28條,規範了偵查機關使用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等科技設備或技術實施蒐證及調查的聲請、核准、期間、事後通知等程序;數位證據的蒐集與保全的方式及範圍。對於依《科技偵查法》所進行的裁定或處分的救濟。

此外,法務部認為,法律施行前就用科技器材進行的調查,因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實施這些偵查作為,自然不必在個案審酌有沒有證據能力。換言之,《科技偵查法》通過施行前,利用草案中所指的科技設備偵查,所得的事證都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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