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近年中國大陸勞工及物價成本逐年提升,早期前往中國大陸發展的第一代台商紛紛有了退場的想法,加上中美貿易戰延燒至今,巨額的關稅成本已侵蝕了生產型企業大部份的利潤,企業主不論選擇南向遷移生產基地或是直接退場,皆需處理早期於中國大陸當地購置之不動產。綜上相關法令及稅務議題,建議企業主在執行不動產處份前,事先與專業會計師討論應注意事項並分析相關方案可行性,明確了解相關納稅義務和申報要求後,再進一步執行標的物買賣交易,以符合法令的遵循並降低相關的稅務風險。
台商【資產出售】退場的三種方式:
1. 公司股權轉讓出售
- 直接股權轉讓稅負如下:
- 間接轉讓中國大陸公司股權: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7號公告《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之規定,若...
轉讓方身份 | 稅種 | 稅率 | 法源 |
中國大陸公司 | 企業所得稅 | 25%/15%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外資企業 | 資本利得稅 | 10% | 財稅函[2009]59號文 |
中國大陸個人 |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 | 2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
外籍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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