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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民法修正 離婚後財產改依貢獻度分配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法院可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顧養育、家事勞動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甚至「免除分配額」,意即可能分不到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將可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

根據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之後,若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第二是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立委周春米提案時指出,為了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因此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規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以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

周春米在法案三讀後表示,原本民法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將可保障夫妻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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