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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政院通過修法:自種大麻者可判1年

作者:林大鈞(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部分條文去年被宣告違憲,政院今天配合修法。未來對自種大麻,但非以販毒為出發者,擬減輕刑度,從現行5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姓男子因在自宅種大麻,被法院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2條第2項判處有期徒刑5年,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3月20日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790號解釋宣告違憲,應在1年內修正。

政院今天配合大法官解釋修法,將種植大麻非供運輸或販賣用途者減輕其刑,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蘇揆今天在行政院會特別解釋,本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本次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種植大麻依然是一個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

蘇揆說,這次的修法是針對自種且情節輕微的行為類型,最高還是可以判處7年,在這裡補充,大麻的種植,仍然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法務部也提醒,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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