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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美國信託簡介

【浩富美國稅務部門】

引文:

信託是一種法律契約。信託設立人(Grantor)設立信託,把財產放到信託中。名義上,已經放到信託中的財產屬於信託所有。信託有三方:設立人(Grantor)、委託人或執行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託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設立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把財產放到信託中,由執行人根據設立人的意願來管理和分配財產。信託根據執行人掌控能力分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

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

常見的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就是一種可撤消信託,在可撤消信託中,雖然表面上看設立人把財產放到信託中了,但設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權和控制權,生前信託的好處主要是:已放入生前信託的財產在設立人過世後不需要經過法庭認證(probate)而可以直接傳給你指定的收益人。這是遺囑所沒有的好處。遺囑和沒有遺囑的財產在當事人過世後都要經過一個耗時又費錢的法庭認證(probate)程序,而且所有的財產明細和家庭情況都公布於世,隱私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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