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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法律變嚴!過失致3人於死 最重可判到10年

作者:林大鈞(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太魯閣號列車事故釀49人死亡、超過200人受傷,法務部啟動修法,將犯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法定刑度上修為最高可判有期徒刑10年。修法草案今天經行政院審查通過。

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一行為造成多人死亡,若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最重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合。

為避免執法「情重法輕」,法務部長蔡清祥指示著手研議修法,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

會議參酌專家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修正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相關構成要件、提高最高處罰刑度,陳報行政院。

修正案對過失致死罪規定應分級處罰,保留一般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

其中,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更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變嚴,盼能促請國人注意公共安全,以確保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共同維護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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