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對有些人來說,並不像其他人那麼美好,相反的,他們面臨的是債務大於遺產的窘境,雖然我國民法已將繼承改為有限責任,但很多人不知道其實這只是有抗辯權而已,並不是債務皆與繼承人無關。
若稍一不慎,違反民法第1162-1條規定應比例清償而損及債權人權益時,就可能會變成必須用自己財產清償繼承債務的困境,因此在債務大於遺產或債務複雜的狀況下,拋棄繼承仍是一個有必要的選項。
【案例】
王先生的父親生前在大陸經商,因遭意外突然過世,由於父親遺體在大陸,經過一番波折,他才將父親骨灰順利移回台灣安置,沒想到數月之後,他陸續接到銀行通知他父親未按時繳款繳息,這時他們才發現父親的債務遠高遺產,家人一番討論後決定辦理拋棄繼承,但卻遭法院駁回,讓他不知所措。
【法令解析】
拋棄繼承制度各國普遍都有,民眾對拋棄繼承一詞多少也有聽過,但實務上,拋棄繼承遇到最大的問題,往往在於民眾常常不知道,原來拋棄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
在民法上,拋棄繼承是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該條在民國修法前規定,民眾若要拋棄繼承,必須在二個月內決定是否繼承,若不想繼承,就必須把握這二個月的期限,才能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雖然二個月的時間不能說很短,但是遇到家裡有長輩往生,繼承人除了面臨親人離世的悲傷之外,還有很多的事情要處理,加上有時長輩的資產不是一下就能釐清,因此繼承人往往過了二個月的期間才去法院辦理,但由於這是屬於法定期間,一但逾時,法院也沒有辦法延長,只能駁回。
由於拋棄繼承的期間過短,造成許多民眾無法拋棄的困境,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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