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b957dec759c14bfdce44fea0f92715

【台灣法律】中科院維護國防解僱「香港人」又輸 高院:已非港人啊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2019年因校園博覽會錄取姚姓男子,姚擔任電子系統研究所工程師,但中科院以他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證,且負責具機敏性的國防武器裝備科研,前年依內部人管規定解僱。姚主張已喪失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勝訴;中科院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勞動法庭駁回。

姚姓男子表示,2019年9月起到中科院任職,月薪5萬8千元,工作剛滿1年,中科院就因他是香港地區人士,以對所擔任的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但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他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且過去1年考核良好,認為中科院解僱不合法。

姚還說,在錄用前已告知有關的香港背景,中科院仍錄取,現在卻更改決定,明顯違反誠信、禁反言原則,他2020年9月3日寄存證信函給中科院,表示不接受非法資遣。雙方也透過桃園市勞動局調解勞資爭議,但無共識。

中科院則抗辯,指錄取通知有註明「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不得辦理進用,人管規章也明定,於進用後始查覺者,得取消錄取資格;另事前也曾函詢大陸委員會釋疑有關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疑慮,陸委會回覆,若同時持有我國及香港居民身分證,可依中科院相關規範辦理。

中科院認為姚負責國防武器裝備科研,具機敏性,香港身分具特殊性,依法解僱符合規定,且姚的履歷、自述,都沒未主動告知具香港人士身分。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應釐清中科院人管規定所稱的「香港人士」意義為何?根據陸委會函覆中科院「姚已持有我國身分證,已非港澳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因此姚是我國國民,非港澳條例所稱的香港居民。桃院也發現,中科院經陸委會函釋後,也經當時院長杲中興簽核,同意姚繼續留任,可見中科院以姚有香港身分認為不符規定,但仍予以進用。而部門主管也表示,姚工作能力表現良好,有培養潛力,希望交付計畫任務給他;另,中科院也可以機敏考量限制姚業務,卻沒有作為而直接解聘。

桃院認為中科院以姚取得香港居分身分證,認他「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僱傭關係存在。

中科院雖上訴,但高院認為非香港地區永久性居民在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從姚的入出境紀錄來看,他自2012年1月29日入境台灣後,至2016年10月7日才再入境香港,已超過36個月,是否仍具香港地區永久性居民身分,已有疑問。

高院認為中科院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姚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自屬有據。...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