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最近有一些投資大陸的案例,有些客戶對於投資架構有一些困惑,認為現在似乎已經不適合用境外公司去投資大陸,以下結合兩岸的稅負綜合比較,提供給各位參考。
台商前進大陸投資設立公司,一般投資架構有三種:
一、以台籍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資;
二、以台灣公司作為母公司投資;
三、透過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來間接投資。
投資架構 | 大陸公司盈餘分配所得稅率 | 轉讓大陸公司股權所得稅率 | 台灣所得稅率 | 合併最高稅率 |
一、個人直接投資 | 0% / 20% | 20% | 併入台灣綜合所得適用累進稅率,最高40% | 40% |
二、透過台灣公司投資 | 10% | 10% | 1. 台灣公司繳20%企業所得稅 2. 個人取得台灣公司股利所得適用累進稅率或分離課稅28% |
42.4% |
三、新設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投資 | 5% / 10% | 10% | 屬海外所得,稅率20% (可適用每年台幣670萬免稅額度) | 28% |
- 大陸財稅字[1994]20號文,明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截至目前為止此函文依然有效,且一直以來港澳台人員均係參照外籍人員相關法令來執行。近幾年接獲一些在上海的台資企業,當地稅務人員認為港澳台人員應視同大陸籍人員,不能適用外籍個人股息紅利暫免課稅規定,而要求徴收20%個人所得稅。
- 依台灣相關法令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海外所得,應併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一併申報台灣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取得完稅憑證,並經公證及兩岸文書驗證,以抵扣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需多繳納的台灣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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