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王某於2011年5月3日入職甲公司工作。經協商一致,由甲公司每月向王某發放相應社會保險補貼,甲公司不再承擔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019年5月9日,王某離職,雙方終止勞動關係。之後,王某就社會保險等相關事宜提起勞動仲裁申請。2019年9月24日,仲裁裁決甲公司為王某補繳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甲公司、王某對該仲裁裁決均未提起訴訟。
隨後,甲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 請求判令王某向甲公司返還社會保險補貼CN¥50,400元;
2. 本案訴訟費全部由王某承擔。
一審法院就以下兩點進行討論:
一、王某是否應當向甲公司返還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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