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情形一:一方居住在國外的,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劉某與梁某自由戀愛後,於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梁某在英國定居。由於聚少離多,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劉某便向法院訴請離婚。
本案中,原告劉某的戶籍地位於北京市海澱區,被告梁某出國前戶籍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原告劉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長期定居於國外的簽證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及《民訴法解釋》第15條的規定,本案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海澱區法院。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訴訟中,一方居住在國外的,無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權管轄。此類訴訟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國外居住的佐證資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的長期簽證、定居國移民機關簽發的定居證明等。
情形二: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起訴,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王某和李某戶籍地在北京市通州區,二人在國外工作學習時相識相愛,在國外登記結婚並定居。婚後,為了孩子讀書上學,二人在北京海澱區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學區房。之後,王某和李某均取得了國外的永久居住權。2021年,王某發現李某婚內出軌,二人在國外協議離婚。
因為海澱區的學區房為二人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王某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由於原被告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按照《民訴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即海澱區法院。
此類案件中,如果存在多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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