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活動,不必另行辦理稅籍登記,不過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在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在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若營業人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登記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及報繳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應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售貨物時開立並交付消費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屬於北市萬華區辦妥稅籍登記的營業人,於今年國慶連假期間,在其他縣市舉辦臨時特賣會,之後經消費者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在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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