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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RCA「二軍」工殤求償73億 二審獲判賠逾16億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重大工殤求償案,首波519位員工與家屬求償27億元,最高法院判RCA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286人共5億7千餘萬元確定,並將222人發回更審;由1115名員工組成的「二軍」則求償73億元,一審判RCA等4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300萬元,創下工殤賠償金額最高紀錄;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RCA等公司應賠償16億6740萬元,可上訴。

RCA案是台灣求償人數最多、擴散效應最大的工殤案件。RCA自1970年起陸續在桃園、新竹和宜蘭設廠,因在廠區違法傾倒、排放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員工因長期飲用受污染地下水和吸入有毒氣體,導致約1300名員工罹癌,200多人死亡,1992年關廠、資遣員工並賣地,錢全匯出台灣,1994年案情爆發,1998年受害員工組成自救會,簡成「RCA員工關懷協會」,陸續向法院求償。

首批529名受害人(一軍)求償27億多元,法院將求償者分為A類(死者家屬)、B類(罹患重大疾病者)和C類(未有明顯外顯疾病者),2018年8月,最高法院判決RCA及其控股公司奇異、湯姆笙、法國Tehnicolo等4家公司,應連帶A、B兩類等262人共5億1千萬餘元確定,另在今年3月判決RCA等公司連帶賠償C類24人共5470萬元共5億7千多萬元,其餘222人廢棄發回更審。

未參與第一次求償訴訟的1115位員工與已故員工家屬,自稱組成「二軍」提告求償73億多元。2019年12月,台北地院審理認定只要勞工接觸到有害化學物質就對健康有損害,染病和污染間具因果關係,並採取民事訴訟法第44條的「總額裁判」見解,不僅是A、B類,連尚無明顯外顯疾病但健康權受損的C類的受害者均獲賠償,判RCA等4家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300萬元的天價。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歷經2年審理,關懷協會律師團林永頌律師指出,RCA等公司在一軍判決確定之後,仍藐視法庭,不履行賠償責任,直到發現奇異公司在台灣承攬工程款高達150億元的台電工程,依法強制執行,奇異公司才主動拿錢來履行判決,希望高院做出正確判決,至少應維持一審判賠金額,關懷協會、工殤協會期許「高院給無良企業一個教訓」。RCA律師團主張,原告應舉證員工罹病和RCA公司間具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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