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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怕親妹遭副課長騙財色!她到「台塑關係」臉書社團PO文悲劇了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余姓女子因胞妹與台塑陳姓副課長結婚後,就與家人斷絕來往,擔心胞妹被騙財騙色,因此在有萬人成員「台塑關係企業員工中心」臉書社團PO文指,「你們公司員工他叫陳oo跟我妹結婚,4天內就離婚」,內文更提到職務單位等,最後還要大家幫忙查陳男配偶是否為胞妹;胞妹及陳男經友人通知怒報警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個資法將余女起訴。

起訴指出,余女去年1月間以臉書帳號,在成員有萬人的「台塑關係企業員工中心」臉書社團內,公開發表文章說:「大家好,很冒昧的在這問問大家我的妹妹,認識了你們公司員工陳oo,帶走並跟我妹登記結婚,4天內馬上離婚」,更指出妹妹與陳男結識後要跟原生家庭斷絕來往,家人都很擔心,最後要求「能否請您們幫我們查陳oo配偶是不是余oo,不知道他們之後是否有再把結婚登記回去,因為,若不是余oo恐怕我妹妹被騙財騙色」。

余女胞妹、陳男經友人告知後,認胞姊PO文清楚張貼2人姓名、離婚紀錄、服務公司名稱職位、出生地等,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逾越個人資料合法利用範圍,因此怒告。

護妹心切的余女挨告後坦承犯行,並表示會這樣PO文是為了修補親情及企盼胞妹回歸家庭,但檢方認該貼文比較像是要將家事付諸與論對當事人形成道德壓力,張貼的效果與想修補感情全然背道而馳,且正常人通常會對家事被揭露於公眾感到尷尬及被冒犯。

倘若,余女沒想要損害胞妹、妹夫意思,早就可以透過調閱戶口名簿知道胞妹婚姻狀態,無需對外無差別詢問與胞妹無關的人;再加上若想跟胞妹聯繫,也可直接或間接連落,或是委由親友、律師、公司聯繫,但卻選最激烈、難堪方式。

檢察官看完張貼文章等證據,認余姊行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法提起公訴;至於告訴意旨認貼文內容涉加重毀謗,但余姊主觀上感受是親妹遇見陳男後,開始與母親及原生家庭不相往來等,並非全然無因或憑空捏造,因此難認毀謗之意,若此部分成立犯罪,與違反個資法具有想像競合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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