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2022年1月5日,法院作出某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返還高某借款本金20萬元並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後,該案立案執行,本院經過多次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李某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為儘快收回欠款,高某以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李某將涉案借款轉入張某帳戶名下為由,請求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共同承擔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義務。
法院裁判: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法定原則,符合法定情形,應當限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範圍。由於本案高某所陳述的追加理由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故高某申請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於法無據,不予支援。本案作為執行程序中的追加案件,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相關債務承擔實體問題可在之後的救濟程序中詳細審查。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高某的追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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