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日常生活中,離異夫妻常常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承擔撫養費,並行使探望權。但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直接撫養的一方出現特殊情況不願或不能繼續撫養,或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什麼樣的情形下會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趙女士原係夫妻關係,2018年協議離婚並約定:婚生女小萌(化名)由李先生撫養,趙女士每月負擔撫養費500元。後小萌與李先生共同生活。2022年,趙女士起訴要求變更撫養,認為李先生已再婚,並生育一子,小萌作為10歲的女孩在李先生處生活不便,且孩子多次向其表示希望跟媽媽一起生活,認為這是女兒發出的「求救信號」,要完成女兒的「心願」。李先生則不同意變更,認為女兒長期與其共同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貿然變更對其成長不利。
法院裁決
法院審理期間,法官詢問小萌意見時,她起初並未明確表態。為探究孩子真實意願,承辦法官排除各類干擾,與小萌進行了單獨會見,在溫馨的環境下,小萌慢慢敞開了心扉。她表示之前詢問時均有他人在場外干擾,自己與父親之前在家裡有過衝突,不敢表露真實想法,現在自己想要跟母親生活,不願意跟父親生活。隨後,承辦法官將小萌的真實想法轉達給李先生,在自省的同時,李先生表示,既然小萌的真實想法如此,他也不再堅持,願意讓小萌隨趙女士生活。最終,案件調解確定小萌變更由趙女士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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