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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家族信託「資產隔離」之一—隔離誰的風險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市場宣傳常說家族信託可以實現財富傳承、稅務優化和資產隔離,其實每個功能的實現都有其特定的語境、前提條件和具體要求,而非籠統地只要叫「家族信託」,就一定有上述這些功效。本文我們探討家族信託在實現資產保護和債務隔離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在哪些情況下信託會「失能」。

一、談信託資產隔離,首先要想清楚要隔離誰的風險?

所謂資產隔離,是將特定資產與個人其他責任資產隔離,免受債權人等協力廠商追索。大家口口相傳的信託能夠實現資產隔離,首先要梳理隔離針對誰的風險?是設立人 / 委託人的還是受益人的?法律上針對設立人和受益人,分別有不同的規定和依據。

  • 第一,針對設立人的風險和責任。中國《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來自於成文法的直接規定,此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進一步明確「委託人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管理,在信託依法設立後,該信託財產即獨立於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固有財產。」境外則是通過判例確定了設立人因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並將資產裝入,該信託資產由受託人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取決於設立人保留權利的範圍和受益人安排,可以實現信託資產不再屬於設立人的責任資產範圍。而且資產一旦進入信託,權利登記人從設立人變更為受託人,相關債權人從權利登記外觀上要追查到該筆財產也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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