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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家族信託「資產隔離」之三—合法的信託目的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市場宣傳常說家族信託可以實現財富傳承、稅務優化和資產隔離,其實每個功能的實現都有其特定的語境、前提條件和具體要求,而非籠統地只要叫「家族信託」,就一定有上述這些功效。本文我們探討家族信託在實現資產保護和債務隔離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在哪些情況下信託會「失能」。

三、信託設立的時間點是否已有風險發生?是否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信託作為屏障保護信託資產的前提是信託有效設立。但如果信託在特定風險已經發生時設立,例如設立人已資不抵債、設立信託影響到既有債務的償還,這個時候為了「傳承」設立信託,則信託安排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是規避債務的手段,設立目的不合法。如果信託目的違法,或者設立人沒有將資產為受益人利益裝入信託的真實意圖,這類信託就很容易被否定其有效成立而被「擊穿」。

此外,一般設立信託並轉入財產都是無償或以名義 / 極低價格進行的,該轉讓行為的可撤銷性也必須予以考慮。中國《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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