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外銷貨品產生外銷損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並核實認列的損失金額,否則可能被要求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廠商發生外銷損失的情況,可能是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違約而給付的賠償、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損失,或於運輸途中所發生的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同時還要視賠償方式,提示相關文件。
例如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至於在台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說明,是因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所爭議,因此與賣方協議減收價款50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但該筆外銷損失已逾新台幣90萬元,甲公司未依規定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國稅局向甲公司說明並輔導協助後,甲公司依規定補提相關佐證資料,國稅局才核認該筆外銷損失5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如要申報外銷損失,應留意是否依相關規定取具完整的證明文件,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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