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2008年,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賀某在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務工期間經人介紹認識後戀愛,雙方於2012年5月9日到雲南省普洱市思茅區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10月17日雙方生育女兒王小某,孩子出生99天后,被告帶著女兒王小某回到貴州紫雲自治縣娘家生活。自被告賀某于2013年帶著孩子回到紫雲娘家生活至今,原、被告雙方經濟各自獨立,且孩子王小某一直跟隨被告賀某生活。原告在此期間共計向被告支付了10000餘元費用,逢年過節時原告偶有給孩子王小某買鞋子。2021年、2022年原告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第二次作出不准離婚判決後,原、被告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23年4月23日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撫養成年,原告每月28日以前向被告支付女兒王小某撫養費600元。被告稱雙方夫妻感情並未破裂,系原告單方面稱已破裂,若原告堅持要求離婚,其要求原告補償其損失並支付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
紫雲法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王某某訴與被告賀某離婚,准予離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王小某由被告賀某撫養,原告王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於每月28日前支付孩子王小某撫養費600元,直至孩子王小某年滿十八周歲止。原告王某某在分居期間未盡到對孩子王小某的撫養義務,其應當承擔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故判決王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告賀某支付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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