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對於資產分佈在不同國家及地區的高淨值人群,其遺產規劃不可避免涉及到跨境遺囑。例如,在中國境外訂立的遺囑,對位於中國境內的資產進行處置。但是相對於法定繼承來說,遺囑繼承准據法的判斷相對更為複雜。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但是要注意的是,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對於公證機構來說,如果一份遺囑是在境外訂立,那麼判斷其是否成立可以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只要符合其中一個,遺囑都成立。但是,在判斷遺囑的效力時,缺少了遺囑行為地法律,僅能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舉例來說,李某、王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均為中國籍,共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兒子李甲、李乙,女兒李丙、王丁。王丁剛滿月就被送往王某哥哥家,未與李某、王某一起生活。李甲、李乙、李丙三人均長期生活在比利時,為了照顧老人,在10年前兄妹三人便將李某、王某接到比利時生活。但幾人中,只有李丙正式加入了比利時國籍,其他人還是中國籍。李某、王某於2021年在比利時訂立了自書遺囑,在遺囑中表示,要將北京的一處房產留給李甲和李丙,要將二人所有中國境內銀行存款留給兒子李甲、李乙,女兒李丙、王丁平均繼承。2023年初,李某,王某相隔一個月在比利時過世。現四子女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
李某、王某國籍為中國,可以適用民法典來判斷遺囑的成立(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是否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否為生前最後一份有效遺囑、是否違反「必留份」的規定,是否存在遺囑無效的情況,遺囑受益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情況)。經過審查,公證機構受理並出具遺囑繼承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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