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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劃重點!新《公司法》對公司經營的10大重要影響!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影響一:股東會開會和表決可以採取線上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採用電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將大大提高公司經營的靈活性。但是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具體的開會方式。

影響二:股東認繳、實繳出資額要在企業信用資訊平臺公示

新《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之前,對於公司是否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開股東的認繳和實繳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並不做強制要求,很多公司選擇不公開具體的認繳和實繳出資情況。新《公司法》實施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開。

影響三:股東認繳出資應當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在當前的中國,股東濫用出資期限利益的情況比較嚴重,皮包公司大行於市,這嚴重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環境。規定股東在五年內繳足出資,既給了股東一定的緩衝時間,避免限制投資者的熱情,鼓勵創業,又遏制了許多「空手套白狼」的投機者,將有效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發展。

影響四:股權、債權也可以用以出資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這對鼓勵投資,擴大投資主體有積極意義。

影響五: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需提前出資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當前中國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公司無力清償債務,但股東的出資卻要等到2079年繳納,這不僅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作為公司股東,既然承諾繳納出資,享受了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當公司無力清償債務面臨死亡的時候,股東作為所有者當然應當提前出資以挽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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