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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違反「公司法」…可成否決外資股東提案 金管會開罰24萬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機殼大廠可成(2474)在今年董事會上,否決外資股東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外資股東不服、一狀告上金管會。金管會今天做出懲處,認為可成違反《公司法》未能保障小股東提案權,對可成董事長洪水樹開罰24萬元。

金管會此舉也意味著,認可外資提案合法性,這猶如對可成董事們,尤其是獨董敲了一記警鐘。這也恐是繼大同(2371)後,第二家因剔除小股東提案權挨罰的公司。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經金管會洽經濟部意見後,經過經濟部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的會議紀錄,與會專家學者多數意見都認為「修正公司章程」僅屬一項議案,並非可成認定的兩項議案,認為可成違反《公司法》172-1條對小股東提案權的保障。

高晶萍說,依照《公司法》172-1條限制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目的是為了避免股東提案過於浮濫,並非賦予董事會可恣意排除股東提案的權限。

至於後續該外資股東是否可以繼續提案?高晶萍說,要看之後外資股東提案內容,若還是照這次原案,就是屬於一項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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