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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赴陸旅遊禁團令 有法律依據?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交通部觀光署原宣布從三月一日起解除旅行業招攬赴大陸旅遊禁團令,但在春節假期前一天卻又以發布「新聞稿」的方式「請」旅行業「即日起」停止招攬赴陸團。政府竟使用了上述引號內的幾個關鍵詞,即讓「政策」高於法律,限制旅行業者及領隊之工作權和人民選擇團體旅遊的自由,無需依循正當法律程序就產生威權專制的禁令效果。

既然觀光署只是「請」旅行業停止招攬大陸遊團客,如業者不依所「請」,難道團客就出不了境?甚至觀光署還將處罰違反政策的業者?換言之,違反觀光署的禁令會招致什麼法律後果?這就要看觀光署主管的法令中有無明定處罰的要件和效果,乃至於觀光署真有發布禁令的職權嗎?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一條揭示該機關的設立係「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而第二條所定的掌理事項,亦皆屬觀光及其產業的「發展」。因此,觀光署並無「管制」業者招攬團客赴大陸旅遊的職權。且目前也無任何法律可限制旅行業招攬團客大陸遊,更無法律授權觀光署擁有作出限制的裁量權。

一九九四年「千島湖事件」時,政府為抗議陸方的處理態度,尚且召集旅行業代表會議,商請他們發動暫停組團遊陸以為抵制。現今民進黨政府突然以新聞稿發布禁令,且並未說明作出禁令的法律依據,這是威權專制政府的行徑。事實上,行政的管制措施若宣稱係依據政策決定,無異於只是用來包裝違反依法行政的遁詞。

觀光署其實很無奈地被迫成為民進黨威權統治的執行者,因其本無限制以團客方式旅遊大陸的職權與法律授權。日前親執政黨的電子媒體即曾報導,去年署長周永暉宣布團客可赴陸旅遊時,雖跟陸委會討論過,但並未經其同意,已讓府院高層十分震怒而有意撤換。基此,疫情結束後本應回復團客赴陸旅遊的常態,但觀光署不敢向業者說明;面對旅行業者要求解禁的壓力,其本無權限制,只好宣稱「開放」。

旅行業者因懾於政府可對不順服者施以各種威權手段,所以大都沒想過可以質疑禁令的適法性,或不大敢公開質疑。然而,業者求助於新國會中的最大黨立委,除在他們的助勢下開記者會可講話大聲點,似乎仍覺得制衡行政權的力量有限,所以還聲言不排除在五二○時走上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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