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已於2023年12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
對於如何解決實務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新公司法在規則上就法定代表人制度做了諸多調整,本文將以圖表形式就這些調整做系統梳理。受篇幅所限,本文將僅就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討論。
新公司法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新規則:
一、任職與推出規則
第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責任承擔規則
第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公司登記規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註冊資本;
(四)經營範圍;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公司登記事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等檔。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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