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又快到了,今年綜所稅報稅最大的改變就是,最低稅負部分新增「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申報,國稅局及專家也提醒,個人有投資境外控股公司者,要留意5大注意事項,且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當年虧損也要申報,並要檢附文件。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制度,我國自去(112)1月1日起實施個人CFC制度,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民眾應留意同一申報戶的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就須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不過,我國CFC制度對於一般民眾並無影響,適用者多為台商,如果台商透過關係人(企業)控制國外低稅負公司,且本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合計持股達10%以上,符合法令要件規定者,即使符合CFC公司有實質營運且股利等消極性所得未達總收入10%或CFC公司當年度盈餘未達700萬等豁免條件,仍須提交資料予國稅局,申報揭露CFC資訊。
以台商設在英屬維京群島(BVI)的CFC公司為例,配合BVI當地經濟實質法的要求,多為控股公司,今年5月申報時,即應揭露CFC資訊申報及提交資料。由於台商設立的CFC公司情形多有不同,個別所得稅之申報也有差異,建議洽詢稅務專家意見,以確保納稅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醒,符合要件者,在今年首度申報CFC時要注意5大事項。
第一,由於是否符合豁免規定,最終仍是由國稅局來判定;因此,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
第二,個人豁免門檻為當年盈餘在新台幣700萬以下者;但為免規避分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的CFC,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第三,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如果是在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以前年度的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但今年報稅時要提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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